负责。
五:包装标准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:不回收。
六:随机的必备品、配件、工具及供应办法:随标的物的配件必须齐全。
七:交(提)货方式、地点:出卖人承担运费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交货地点新疆库车。
八: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:叁拾日。
九:结算方式及期限:买受人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%给予出卖人以便安排生产,产品全部生产完后买受人付合同总价款的70%给予出卖人,出卖人及时安排出厂发货。
十:违约责任:如有一方违约,违约方赔偿对方货款总价的30%违约金。
十一: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:双方协商解决,或提交新疆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。
十二:其他约定事项:由双方协商。
出 卖 人 单 位名 称:天津市电缆总厂第一分厂 单 位地 址: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毕演马 单位负责人:毕正平 委托代理人:王妹尊 电话:0316-5960132 15932637551 传 真:03165961589 开 户银 行:河北省大城县刘固献农村信用合作社 账 号:91608040020110001507 税 号:131025109503744 邮 政编 码:065900 |
买 受 人 单位名称:库尔勒瑞州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:新疆库尔勒市天山东路梨城小区 单位负责人:凡伟 委托代理人:韩峰 电话:0991-3815869 13579906386 传真:0991-3652707 开户银行:库尔勒建行楼兰支行 账号:65001700700052501074 税号:652801670209727 邮政编码:841000 |
备注 | |
| |||
汇款 |
|